会员管理
金沙集团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沙集团会员的组织、发展和管理,加强协会与会员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本协会的作用,维护协会声誉,确保本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金沙集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的入会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办公会决定,会员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自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第七条 会员是经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通信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每个会员单位应指派一名能够代表该单位利益,在业界有一定影响、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人员作为其会员代表,报协会秘书处。会员单位可以另派人员参加本协会分支机构工作。
第九条 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长单位应指派在职的副总经理级及以上级别的领导一名任理事、副理事长、常务理事长。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十条 凡符合《金沙集团》及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诚实守信,积极维护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愿意为北京市通信行业发展做出贡献并且有中国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的正式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需提交的入会申请材料: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先签署行业自律公约,填写《金沙集团》并将申请表、《金沙集团》、单位简介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报协会秘书处。入会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截至入会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入会申请人,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决定。决定接纳申请单位为协会会员的,即由秘书处通知申请单位在30日内办理会员注册手续。
申请单位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由协会颁发《金沙集团app》并在本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会员权利义务及活动方式、程序
第十三条 入会申请单位自注册之日起即获得金沙集团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除享有本协会《金沙集团》已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免费或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论坛及交流活动;
(二)免费或优惠获得协会提供的网上信息服务;
(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展览会、学术会及技术业务培训;
(四)协会组织重要活动的冠名优先权;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其他业务活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六)了解协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指派的代表被选举为协会理事会理事、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的,该会员单位即相应成为本协会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副理事长单位。
第五章 会费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应当按照本协会《金沙集团》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向会员收取会费:
一般会员:2000元;
理事单位:5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50000元。为扶持协会发展建设,在自愿基础上企业可适当增加会费。
第十八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不单独向其会员单位另行收取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应于每年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也可以一次性合并缴纳应届五年的会费。
第二十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接受审计和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六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会员出现严重违规、违章等失信行为的,由协会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办公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由本协会秘书处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自动终止。
第七章 会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处设立会员工作部,作为为金沙集团与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六条 会员工作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金沙集团app》并报理事会批准;
(二)研究制定为金沙集团及会员发展、会员活动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收集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权利;
(四)检查会员履行义务的情况;
(五)采用多种方式保持与会员的联系,为金沙集团;
(六)负责会员的注册、登记工作,颁发会员证书;
(七)做好会籍档案的管理;
(八)完成协会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金沙集团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元月起实施。
金沙集团
2023年元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