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管理
金沙集团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会费收缴行为,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做好金沙集团(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协会依照金沙集团章程,向协会会员单位收取的款额。按期缴纳会费是协会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协会每年向会员收取年度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普通会员单位:2000元;
理事单位:5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50000元。
第五条 会员于每年3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也可以一次性合并缴纳应届五年的会费。
第六条 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年会费;每年10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退会的会员,当年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为扶持会员单位发展建设,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缓缴,缓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八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 协会收取会费时,同时开具“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
第十条 协会分支机构不单独再向其会员另行收取会费。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账册,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支出会费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会费的使用须符合金沙集团章程规定,严格监督管理,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的开支;
(二)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办公经费,办公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开支;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各项工作会议的支出;
(四)协会开办的刊物、网站等运营费用的开支;
(五)为推动行业发展举办各种活动的开支;
(六)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开支。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费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3年11月15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